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升基层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平安建设网格依托现有行政区划,按照规模适度、边界清晰、社会认同的原则,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划分,由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编码。平安建设网格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平安建设网格信息。
第四条 平安建设网格应当配备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由乡镇、街道公职人员担任;网格长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人担任;网格员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小组长、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五条 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平安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平安建设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和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依法排查、上报平安建设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隐患;
(四)依法排查、化解、上报平安建设网格内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和群防群治;
(六)组织动员群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务。
前款规定以外需要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报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 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隐患,网格员能够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及时上报网格长,由网格长协调处置。网格内无法处置的,通过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逐级上报,按照职责权限流转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七条 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应用和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
通过平安建设网格采集的数据信息应当统一录入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数据支撑。鼓励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共享、交换相关数据信息,实现数据信息多网融合、多方利用。
第八条 县(市、区)应当制定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的岗位职责以及配备、使用、培训、考核、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
对在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网格长、网格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在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